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月30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严密防控疫情风险,注意健康饮食消费。
按照近期疫情防控要求,国家已明令禁止各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希望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坚决抵制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远离“野味”。
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活禽销售和加工,严禁采购、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药品经营情况。
食品销售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贮存销售、人员卫生等环节的工作。超市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温度要求存放,售卖过程中应当带手套、口罩,避免销售人员及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
餐饮服务单位一律不得举办群体性宴席等人员集聚型活动,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食品烧熟煮透,确保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能保证食品安全;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检查,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置。要加强经营场所清洁卫生,保持空气流通,定期对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消毒。
消费者家庭自行加工食物时,要勤洗手,肉禽蛋等食物一定要烧熟煮透。选购畜禽肉制品,应选择有资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购买或自行宰杀活禽,不购买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不馈赠、不接收、不加工“野味”。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食品经营情况。
减少外出就餐,不组织饭店聚餐、家庭聚餐及其他各类群体性宴席等人员集聚型活动;不参加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不去人流量大、空气流通差的场所就餐;不食用野生动物等“野味”;不采购不食用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外出就餐前要洗手,倡导分餐制,自觉使用公筷、公勺。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和送餐人员的防控宣传,确保配送容器每天清洁消毒,严格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消费者订购餐饮外卖,应查看商家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并选择距离相对较近且可在短时间内送达的供餐单位订餐;查验外卖食物是否已密封盛放或使用“食安封签”,防止配送污染。倡导 “无接触配送”,协商约定将餐食放在指定位置,避免面对面送取餐,尽可能确保安全。
群众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或活禽、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及肉制品、以及其他违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求等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